餐飲企業銷售外購的包裝食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12-24 11:15:49 點擊率: 4668
問題內容:
餐飲企業銷售外購的包裝食品(非飲料、煙酒),如月餅,那么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餐飲企業銷售外購的包裝食品(非飲料、煙酒),如月餅,屬于餐飲企業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