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按《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特許權使用費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征收了進口環(huán)節(jié)的關稅和增值稅,其中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嗎?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guī)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guī)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和農產品銷售發(fā)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根據上述規(guī)定,貴公司進口的上述貨物,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圍,取得合法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規(guī)定進行抵扣。否則不得抵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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