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籌劃方案設計
——更新時間:2010-08-30 08:45:07 點擊率: 4084
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營業稅稅收籌劃時應結合營業稅的稅收減免政策,降低應稅營業額及營業稅稅率。筆者在多年工作經驗基礎上,概括了營業稅稅收籌劃的幾類方法,以下筆者結合具體案例逐一介紹。(所舉各例所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稅率3%.)
改變性質,享受優惠
改變不動產置換方式,利用股權轉讓改變應稅營業額性質。
風神公司與華業公司簽訂房產置換協議,風神公司將自建2幢價值1600萬元的辦公樓及800萬元現金,與華業公司置換其自建價值2400萬元的職工宿舍樓,風神公司應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及附加=(1600×5%)×(1+7%+3%)=88萬元;華業公司應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及附加=(2400×5%)×(1+7%+3%)=132萬元。
依據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并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可制定納稅籌劃方案:風神公司與華業公司簽訂投資協議,風神公司將辦公樓作價1600萬元與800萬元現金合計2400萬元投資到華業公司,暫時成為華業公司股東,并在協議中注明參與接受投資方華業公司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同時辦理辦公樓過戶手續,待華業公司辦理完工商變更手續后風神公司將2400萬元股份全部轉讓給華業公司原股東,風神公司可免繳營業稅及附加88萬元。
采用同樣方法,華業公司與風神公司簽訂投資協議,華業公司將職工宿舍作價2400萬元投資到風神公司,暫時成為風神公司股東,并在協議中注明參與接受投資方風神公司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同時辦理職工宿舍樓過戶手續,待風神公司辦理完工商變更手續后華業公司將2400萬元股份全部轉讓給風神公司原股東,華業公司可免繳營業稅及附加132萬元。經過上述籌劃,雙方公司均享受免繳營業稅及附加。
改變承包合同簽訂方式,利用管理費合同改變應稅營業額性質。
華新賓館將其所屬的鳳凰飯店出租,該飯店的房產原值為400萬元。華新賓館職工李華以年租金40萬元獲得3年的承租權。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李華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享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并單獨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證,每年上交租金40萬元,針對出租飯店這項業務,華新賓館每年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40×5%)×(1+7%+3%)=2.20萬元,應繳納出租飯店房產稅=(40×12%)=4.80萬元,合計繳納稅款7萬元。
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另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領取任何類型的營業執照,且不辦理稅務登記證,而作為企業的內設機構來處理,這樣企業向其提供各種資產所收取的各種名目的價款,均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屬于租賃行為。華新賓館可進行如下籌劃:與李華簽訂上交管理費合同,把原來每年上交租金40萬元改為上交管理費40萬元,同時李華不辦理獨立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這樣一來,鳳凰飯店可視作華新賓館的內設機構,即仍以華新賓館的名義對外經營鳳凰飯店,則華新賓館收取李華房屋租金部分的房產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負擔房產原值部分的房產稅(此時房產稅也以“管理費”形式上交給賓館),這樣,華新賓館每年只需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3.36萬元[400×(1-30%)×1.2%],共可少繳納稅款3.64萬元。
調整合同,分解營業額
簽訂勞務合同,改變應稅增值稅收入性質。
太華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本年向貨物供應商收取與銷售額掛鉤管理費收入合計500萬元。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500/1.17×17%)×(1+7%+3%)=79.91萬元。
依據國稅發「2004」第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1.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2.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可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如下:太華商場與貨物供應商簽訂貨物裝卸勞務合同,規定太華商場為貨物供應商按貨物供應量提供貨物裝卸勞務服務,收取貨物供應商貨物裝卸上架費500萬元。由于貨物裝卸上架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只與貨物供應量有關,且商場提供了裝卸勞務,則貨物裝卸上架費500萬元不視為平銷返利,可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太華商場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500×3%)×(1+7%+3%)=16.50萬元。經籌劃減少稅收支出63.41萬元。
改變設備提供方式,分解應稅營業額。
豐收公司與利新公司簽訂了一份生產線安裝合同,合同約定,豐收公司為利新公司安裝一條生產線,安裝合同總價為4000萬元,由豐收公司代利新公司購買安裝用機器設備,價款為3500萬元,安裝勞務費為500萬元,安裝生產線完工驗收合格后利新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總價款4000萬元給豐收公司。豐收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4000×3%)×(1+7%+3%)=132萬元。
對于以上案例進行納稅籌劃,關鍵思路為將豐收公司代利新公司購買安裝用機器設備3500萬元從安裝工程產值中剔除,降低豐收公司營業額,只就安裝勞務費50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可采用重新簽訂安裝合同辦法,合同內容改為:安裝用機器設備由利新公司提供,安裝生產線完工驗收合格后利新公司一次性支付安裝勞務費500萬元給豐收公司。按此合同,豐收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500×3%)×(1+7%+3%)=16.50萬元,納稅籌劃后減少營業稅及附加支出115.50萬元。
計算稅負平衡點進行籌劃
企業在兼營不同稅種非應稅勞務時,應分別核算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核算繳納營業稅,不分別核算繳納增值稅,因營業稅與增值稅計算依據和適用稅率差別較大,導致企業稅負差別較大,通過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與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比率,可找出兼營非應稅勞務中營業稅與增值稅的稅負平衡點,然后根據稅負平衡點進行兼營非應稅勞務核算形式的籌劃,可起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的。
兼營非應稅勞務中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稅負平衡公式為:非應稅勞務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可抵扣進項稅額=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營業稅稅率
稅負平衡點為:可抵扣進項稅額/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增值稅稅率/(1+增值稅稅率)-營業稅稅率,具體計算如右表所示:
根據表中稅負平衡公式可看出:
1.當非應稅勞務部分可抵扣進項稅額占非應稅勞務銷售額比率等于稅負平衡點時,非應稅勞務部分繳納的增值稅與營業稅相等;企業可分開核算,也可不分開核算;
2.當非應稅勞務部分可抵扣進項稅額占非應稅勞務銷售額比率大于稅負平衡點時,非應稅勞務部分繳納的增值稅小于營業稅,企業應選擇不分開核算,非應稅勞務部分以繳納增值稅為好;
3.當非應稅勞務部分可抵扣進項稅額占非應稅勞務銷售額比率小于稅負平衡點時,非應稅勞務部分繳納的增值稅大于營業稅,企業應選擇分開核算,非應稅勞務部分以繳納營業稅為好。
現舉例說明測算稅負平衡點公式方法:
麗星公司本年銷售建筑材料不含稅收入為100萬元,銷售建筑材料允許抵扣進項稅額13.60萬元,另取得裝飾勞務工程款20萬元,裝飾業務用材料允許抵扣進項稅額1.36萬元。該案例中非應稅勞務部分可抵扣進項稅額占銷售額比率=1.36/20=6.8%,小于稅負平衡點11.53%,企業應選擇分開核算,非應稅勞務部分以繳納營業稅為好。具體測算如下:
(1)采用不分開核算,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100×17%-13.60+20/(1+17%)×17%-1.36]×(1+7%+3%)=5.44萬元;(2)采用分開核算,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100×17%-13.60]×(1+7%+3%)=3.74萬元,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20×3%)×(1+7%+3%)=0.66萬元,應繳納稅金合計4.40萬元,比不分開核算形式減少稅金1.04萬元。
上例中,裝飾業務用材料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改為2.38萬元,該案例中非應稅勞務部分可抵扣進項稅額占銷售額比率=2.38/20=11.90%,大于稅負平衡點11.53%,企業應選擇不分開核算,非應稅勞務部分以繳納增值稅為好。具體測算如下:
(1)采用不分開核算,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100×17%-13.60+20/(1+17%)×17%-2.38]×(1+7%+3%)=4.32萬元;
(2)采用分開形式核算,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100×17%-13.60]×(1+7%+3%)=3.74萬元,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20×3%)×(1+7%+3%)=0.66萬元,應繳納稅金合計4.40萬元,比不分開核算形式增加稅金0.08萬元。
綜上所述,企業進行營業稅籌劃時應結合應稅案例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合同簽訂方式,改變應稅營業額的性質,享受營業稅減免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兼營非應稅勞務核算時,利用稅負平衡點的測算確定最佳核算形式,降低企業稅負支出。
(作者供職于江蘇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