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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政策的十大亮點

——更新時間:2010-09-20 08:49:40 點擊率: 3614
    繼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頒布后,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在2010年2、3、4月份先后發布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政策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的通知》(國稅函[2010]1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26號)等文件,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政策進行了重新規范,新政策主要體現了十個亮點:

  一、明確了一般納稅人認定范圍。

  《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以及國稅函[2010]139號文件規定,除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非增值稅納稅人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及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外,凡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均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同時,《辦法》在第四條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同時符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及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等條件的納稅人也可以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取消了新開業企業等認定臨時一般納稅人的的規定。

  二、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門檻降低了。

  根據《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不含本數,下同)的;其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均應該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分別比原標準降低了50萬元和100萬元。

  三、重新界定了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納稅銷售額計算的期間和范圍。

  《辦法》第三條及國稅函[2010]1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不包括應納稅額,下同),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但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并規定從2010年3月20日開始執行。

  四、重新確定了已開業小規模企業超過標準后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間及認定機關辦理的時間。

  《辦法》第八條明確,已開業的小規模人法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連續12個月累計超過標準時應當在到達月份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取消了原來按自然年度考核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集中在次年初1月底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限制性規定。對按規定不需要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小規模納稅人要求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同時,對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不予認定的時間也提出要求,即: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較原規定時間縮短了10天。同時還規定,納稅人超期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五、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新開業的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提出了新要求。

  《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新開業的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應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表時提供以下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③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④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取消了原《辦法》所有所有納稅人在申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都必須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等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已提供及與一般納稅人認定無關的證件、資料不再報送,同時還取消對商業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過程中的約談程序,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

  但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后,要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在查驗報告上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六、明確了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享受一般納稅人待遇的起始時間。

  《辦法》第十一條及國稅函[2010]139號第十條、國稅函[2010]13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自辦理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了目前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政策執行不一的情況,突顯了納稅人的權力。

  七、取消了年審不合格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

  《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在年審過程中發現上在一年度從事商業經營(含兼營)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從事工業生產的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同時在會計、納稅、發票保管、納稅申報、經營場所(是否固定)等五個方面存在任何一項不達標就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的規定,而是按照銷售額依照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應納稅額,也不準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進行了規范。

  原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政策在原《條例》、《細則》規定的基礎上,又先后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后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進行了規范,不但涉及文件多、同一問題政策規范不集中,而且有些政策在新《條例》、《細則》頒布后也需要修改和明確,因此,2010年4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重新制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輔導期管理辦法》),除對應保留的政策進行歸納外,還突出了以下幾點:

  1、調整了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的范圍。

  (1)縮小了新認定一般納稅人納入輔導期管理的范圍。根據《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只有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企業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中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納入輔導期管理,取消了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62號規定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的規定。并且明確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2)增加了正式一般納稅人發生偷、騙稅等行為轉為輔導期管理內容。按照《辦法》第十三條和《輔導期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已批準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但在運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轉入輔導期管理,加大了對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力度。

  ①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②騙取出口退稅的;

  ③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進入輔導期納稅人的性質不同,輔導期長短也不同。

  《輔導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新辦企業及已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因故轉入輔導期管理的輔導期限為6個月,而原國稅發明電[2004]37號規定納稅輔導期一般至少為6個月。

  3、提高了專用發票開票限額。

  《輔導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10萬元,較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稅發明電[2004]62號規定提高了9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核定。

  4、輔導期過后不合格的要重新納入輔導期管理。

  《輔導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九、明確了超過標準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的強制措施。

  國稅函[2010]139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

  十、取消了分支機構辦理一般納稅人需提供總機構一般納稅人證明的規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1994]5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新認定政策取消了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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