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機肥可免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10:58:34 點擊率: 3583
近日,山東省濱州市某公司準備投資興建一個生產有機肥料的項目,現正在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因對有關稅收政策不清楚,遂向當地國稅部門咨詢,新上這一項目,在生產及銷售方面能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人員告訴他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稅務人員解釋,生產企業要享受這一免稅政策,應按規定提出申請。《通知》指出,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另外,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不但適用于生產該產品的納稅人,還適用批發、零售該產品的納稅人,此舉有利于公司組織營銷網絡,但批發、零售該產品的納稅人也應按《通知》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申請免征增值稅,具體包括:生產企業提供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稅務人員還提醒該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等規定,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同時,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