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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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4]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有效防范利用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發票)進行偷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強化增值稅監管,堵塞稅收漏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
(三)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稅務機關應當于6月30日前對回收單位進行清理檢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均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三、要加強對回收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稅源監控,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對回收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對其發票開具、廢舊物資收購銷售情況以及資金流動情況進行重點核查。
四、回收單位必須按現行規定認真填寫《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電子信息與紙制資料隨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
五、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回收單位《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的審核工作,要規范回收單位的普通發票領、用、存、銷管理。
六、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管理部門對使用廢舊物資數量較大的生產企業,要參照同行業的生產消耗水平,對其產、銷、存及稅負率等情況進行評估,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查處的,要按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