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5] 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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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由于深化企業改革,許多地區的自來水企業進行了改組改制,將水廠從原自來水公司分離出來,進行獨立核算。為了減輕自來水行業因改制后增加的稅收負擔,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對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按6%征收率開具)予以抵扣。自來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購進獨立核算水廠自來水取得普通發票的,可根據發票金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后依6%的征收率計算進項稅額,經所屬稅務機關核實后予以抵扣。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發票金額
不含稅銷售額=-----------
1+征收率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