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擴大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政策試點范圍的通知 |
署加發〔2007〕494號 |
成文日期:2007-12-05 |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05年初,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出臺了《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即予退稅暫行管理辦法》(詳見“署加發[2005]39號”文件,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在深圳、廈門兩地的出口監管倉庫試行入倉退稅政策。去年ll月份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廈門召開會議,對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退稅政策試點工作進行了總結。 總結情況表明,開展入倉退稅試點的倉庫全部符合入倉貨物99%的實際出境率的政策規定和管理要求,入倉退稅政策有利于現代物流的培育和區域經濟的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受到了企業的歡迎和政府的好評。 鑒于試點取得的良好效益,為了促進其它地區現代物流業和區域經濟的發展,經研究,決定將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的范圍擴大至全國其它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此前海關總署所做的調研,并經有關直屬海關和當地主管國稅部門復核,批準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具體名單詳見附件),從本文下發之日起享受入倉退稅政策。入倉開展業務的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辦法》辦理入倉退稅手續,由當地主管海關和國稅部門依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二、本次未符合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入倉開展業務的企業暫時不實行入倉退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三、在本次擴大試點之后,對全國各地的出口監管倉庫享受入倉退稅政策實行動態管理。有關主管海關和國稅部門對原已實行入倉退稅政策和本次納入擴大實行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的出口監管倉庫,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入倉退稅條件,共同進行年度核查,達不到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不得繼續實行入倉退稅政策。四、有關海關和國稅部門在擴大實行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的過程中要加強聯系配合,認真做好執行此項政策的常態管理工作,并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管理。有關情況和問題、建議要及時上報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已具備入倉退稅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名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已具備入倉退稅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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