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9-01-12 12:14:07 點擊率: 3876
國稅函〔2008〕10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國稅發〔2005〕61號印發)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九條第(八)款“《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 第(十)款《代開發票抵扣清單》停止報送。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第九條第(九)款“《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停止報送。
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比對內容調整為:用防偽稅控報稅系統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金額、稅額匯總數分別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中第1、8、15欄“小計”項合計的銷售額、稅額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四、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1項中(1)的比對內容調整為:用防偽稅控認證系統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認證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金額、稅額匯總數分別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中所填列的進項金額、稅額欄數據比對,二者的邏輯關系是認證系統采集的稅額信息必須大于或等于申報資料中所填列的進項數據。
五、取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1項中(5)、(6)的比對內容;自2009年5月1日起取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1項中(4)的比對內容。
六、取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2項中(3)、(5)的比對內容。
七、取消附件2“異常類型”第四類中3、4、5項內容。
八、增加“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比對內容。《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21欄“稅額”與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中“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稅額比對,二者邏輯關系必須相等。
九、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輔導期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按照以下要求進行“一窗式”票表比對:
(一)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3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核查后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數據。
(二)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和。
(三)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8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當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核查后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之和。
十、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票表比對規定,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票表比對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