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及其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以下簡稱民貿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繼續免征增值稅。
有關免稅管理問題,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民委關于民族貿易企業銷售貨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7]12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停止執行,對民貿企業銷售貨物照章征收增值稅。財稅[2007]133號、國稅函[2007]1289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家定點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上述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是指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國家民委、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社2002年第53號公告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2003年第47號公告列名的邊銷茶定點生產企業。
三、納稅人銷售本通知規定的免稅貨物,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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