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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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6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
(一)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二)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三)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六)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七)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
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九)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十)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十一)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服務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十二)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
(十三)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十四)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
4.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