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5年第12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有關規定,現將我省郵政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因中國郵政集團實施法人體制調整,原廣東省郵政公司更名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其分支機構也相應更名(總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1)。自更名之日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郵政服務,仍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郵政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3號)的規定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除郵政服務外的其他應稅服務,自2015年10月1日起,與提供郵政服務一并實行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匯總計算總分支機構提供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其分支機構提供應稅服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按照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預征率暫定為1%。
(三)預征率的調整由省國稅局商省財政廳確定。
三、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按月填報《郵政企業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見附件2)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按規定傳遞給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申報納稅。
四、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2015年8月18日
郵政政策解讀稿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安排,郵政業自2014年1月1日起納入試點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郵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號)的規定,我局聯合省財政廳發布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郵政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3號),同意該公司按照總局5號公告的規定匯總申報繳納郵政服務的增值稅。因中國郵政集團實施法人體制調整,原廣東省郵政公司已更名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其分支機構也相應更名,考慮到經營主體并未發生變化,同意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更名之日起,提供郵政服務仍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郵政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3號)的規定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
2015年,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整體部署下,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將正式開展自主經營整合后的包裹快遞業務(收派服務),考慮到納稅事項的集中性和操作性,公司申請將收派服務等其他應稅服務一并納入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范圍。
為確保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稅服務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統一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同意該公司提供郵政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統一采用預征率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預征率暫定為1%,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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