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轉型減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修訂后的《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1、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4、補充了有關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資格認定等規定。
5、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對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
6、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由10日延長至15日。
(二)特別提示
1、不得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是所有購進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都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增值稅轉型方案中,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并不是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所有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如: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允許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也不納入增值稅改革范圍,即企業購入以上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財稅[2009]113號進一步明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2、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標準應按規定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對于現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特別注意,雖然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劃分行業,又統一執行3%的征收率,而且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規定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分別為50萬元和80萬元。但自2009年1月1日起,其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上述標準的,次月應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否則按增值稅規定的稅率17%或13%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新認定標準除了企業的正常銷售額要達到50萬元和80萬元外,還包括了企業被查補稅款后年銷售額達到50萬元或80萬元的情況,就也必須去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3、延長了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新條例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由10日延長至15日,是指2009年1月發生的銷售額或營業額所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在2009年2月15日前申報繳納。
二、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增值稅優惠
2008年12月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同時發布《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和《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一)《通知》主要內容
《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1、明確了新納入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綜合利用產品,主要包括再生水、膠粉、翻新輪胎等。
2、明確了停止了采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3、明確了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了4種不同的稅收優惠方式,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即征即退50%、增值稅先征后退等優惠政策。
《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1、取消原來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取消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注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2、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二) 特別提示
1、針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了多種不同的優惠方式,對納稅人申請也有各種不同要求。
(1)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優惠方式。主要有: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污水處理勞務。
(2)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優惠方式。主要有: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3)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的優惠方式。主要有: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4)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優惠方式。僅適用于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2、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提交的資料。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下列資料:一是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二是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三是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關刑事處罰或者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3、企業應該將自身綜合利用資源的實際情況與相關標準進行認真比較,若符合優惠規定則應該積極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公司董事會關于綜合利用資源的決議、立項書、項目核算單及其他內部資料),而且這些資料要能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真實性。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2008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印發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含附列資料)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普通發票一窗式票表比對準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5]141號)所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格式、填報內容及說明進行了修訂,使之適用于轉型后的增值稅政策與管理。
《通知》修訂主要內容規定,“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2月1日起啟用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票表比對
2008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4號)。
《通知》規定,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國稅發[2005]61號)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現行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票表比對規定,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一窗式”票表比對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執行。
五、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2008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
《通知》規定,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政策規定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見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見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見附件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見附件4,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三)、(表四)》廢止。
六、廢舊物資發票不再作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憑證
2008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1號公告)。
(一)《公告》規定的主要內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2、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3、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特別提示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必須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2008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廢舊物資,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
2008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
(一)《通知》規定的主要內容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新具體辦法頒布前,按現行規定執行。
2、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特別提示
1、該認定的不認定 將直接按一般納稅人稅率征稅。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未依法提出認定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不符合認定要求而未獲得批準為一般納稅人的,要按銷售額依照法定增值稅稅率征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標準降低。新細則將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從年銷售額達到100萬和180萬分別降低至50萬和80萬。
八、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適用范圍
2009年1月1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一)《通知》規定的主要內容:
1、增值稅低稅率范圍。貨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的有農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四種。
2、簡易辦法適用范圍。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包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6種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3種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特別提示
1、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第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和財稅[2009]9號文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該文同時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九、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政策新規
2009年1月1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是繼2000年1月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財稅字[2000]32號)的通知以來再次完善修訂。2009年7月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9]97號)。
(一)《辦法》修訂和《通知》規定的主要內容
1、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
2、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增值稅稅率為17%。
3、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間相互提供屬于《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范圍注釋》內的勞務。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4、在勞務發生地設立分(子)公司的,應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在勞務發生地計算繳納增值稅。子公司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特別提示
1、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氣田企業參股、控股的企業,要按照新辦法繳納增值稅。
2、新疆以外地區在新疆未設立分(子)公司的油氣田企業,在新疆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按5%的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預繳的稅款可在油氣田企業的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3、油氣田企業所需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以采取納稅人統一集中領購、發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機構內部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分別領購。
十、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
2009年2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對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條例實施細則實施后此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部分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條例及細則條款依據進行了修改。
(一)《通知》修改的主要內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第二條中“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征收增值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191號)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及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來華參展后銷售展品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207號)第一條中“按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6%征收率”修改為“按小規模納稅人所適用的3%征收率”。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84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二)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第(三)款有關企業增購專用發票必須按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預繳增值稅的規定,修改為按3%預繳增值稅。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第七條第一款有關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按4%征收率計算預繳稅款的規定,修改為按3%征收率計算預繳稅款。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小規模企業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由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95號)第一條“增值稅征收率4%(商業)或6%(其他)”修改為“增值稅征收率3%”。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53號)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進口貨物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350號)中“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修改為“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修改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二)特別提示
在此特別提醒增值稅納稅人,要及時關注相關條款的變化,并按修改后的條款執行和具體操作。最大限度降低納稅風險和納稅成本,以保持企業穩定高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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