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為此,保險機構營改增后收取保費時將開具增值稅發票,為不改變現有的操作辦法,最大程度上減少對納稅人的影響,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對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票問題進行了明確。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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