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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解讀

關于《硝基復合肥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更新時間:2012-12-20 08:56:58 點擊率: 3950

【發布日期】:2012年12月1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請介紹該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期,我們接到基層稅務機關報來請示,反映硝基復合肥是一種新型復合肥,對其是否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政策通知》(財稅[2001]113號,以下簡稱113號文件)中免稅化肥的范疇,請我局予以明確。
  二、如何判定硝基復合肥是否屬于免稅化肥?
  對硝基復合肥的生產工藝等有關情況,我們向農業部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和中國氮肥工業協會進行了相關咨詢,以上兩部門表示,含硝態氮的復合肥,俗稱硝基復合肥,是以煤、天然氣為原料生產合成氨,經氨氧化、吸收、濃縮后與氨反應生成熔融態氮肥(此為中間產物,不作為產品銷售),再加入磷肥、鉀肥后造粒,最終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復合肥或氮、磷、鉀三元素復合肥。根據上述情況,并結合現行復合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征管實際,我們認為,生產硝基復合肥的中間產品熔融態氮肥屬于氮肥的一種,在此基礎上生產的硝基復合肥,應根據113號文件中免稅化肥成本占硝基復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規定,來確定是否屬于免稅復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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