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主要意義
一是貫徹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需要。自2009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由于條例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貫徹實施新條例的過程中,原認定辦法已經不能與之配套,影響新條例的完整貫徹落實,出臺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在貫徹落實新條例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二是完善增值稅稅制的需要。新辦法作為增值稅稅制的重要內容,其法律級次顯得尤為重要。原辦法以國稅發的形式發布,法律位階為規范性文件,新辦法則以國家稅務總局令頒布,法律位階屬于部門規章,法律級次高于規范性文件,增強了稅法剛性。新辦法的實施,可以在更大范圍內發揮增值稅中性作用,避免重復征稅,有利于公平稅負,完善增值稅征扣機制。
三是服務納稅人的需要。原辦法及陸續下發的一系列關于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補充規定,強調對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要從嚴管理,主要是對當時極少數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違法犯罪的問題較為突出而制定的,因時效性較強與目前的情況不相適應。而新辦法將原規定進行合并補充,形成一個明確認定標準、范圍、時間、程序及權限的完整辦法,有利于基層稅務機關執行的規范高效,更加注重稅務機關服務納稅人的主動性,通過簡化流程、減少報送資料等方式方便納稅人申請資格認定,真正體現始于納稅人需求,基于納稅人滿意,終于納稅人遵從的服務理念。
二、修訂遵循的主要原則
一是突出修訂重點,作為條例的有效補充。
二是規范法律程序,體現稅收法規的嚴謹。
三是公平稅收負擔,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四是彰顯權利義務,優化對納稅人的服務。
五是方便基層操作,提高增值稅管理效率。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降低了一般納稅人門檻。新辦法將一般納稅人認定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超標認定,是指已開業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的資格認定。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條例修訂時進行了降低,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由100萬元降低為50萬元以下的;其他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由180萬元降低為80萬元以下的。第二種是依申請認定,是指新開業的納稅人和已開業但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二是規范了申請認定的程序。按原規定,申請認定的納稅人,要經過申請、資料審核、實地核查、審批程序,對商業企業還需要約談程序,新辦法將約談程序去掉,同時修改了實地查驗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不再統一要求實地查驗,是否查驗及查驗的范圍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更符合基層實際。
三是簡化了申請認定的資料。按照不重復報送的原則,簡化了申請認定時需報送的資料,對辦理稅務登記時已提供的證件、資料不再報送,對與一般納稅人認定無關的其他管理事項應報送的證件、資料不再報送,減輕納稅人負擔。
四是明確了辦理時間。新辦法明確了各事項的辦理時間,如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可以在申報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申請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等等,將所有辦理時間告知納稅人,充分尊重了納稅人的知情權。
四、新辦法的執行時間
新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
五、風險提示
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后,超過指定期限仍未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進行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即:納稅人“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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