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
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后,其使用的發票應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為此公告對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后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進行明確。
二、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發票使用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提供郵政服務的,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二)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可暫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鐵路票據,其他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以及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其普通發票的使用由各省國稅局確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規定: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鐵路運輸行業由于其經營模式的特殊性,存在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有2個以上開票點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告明確其可以攜帶空白發票并在開票點所在地開具。
三、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稅控系統使用規定
一般納稅人提供鐵路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專票稅控系統);提供運輸服務以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
四、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開具貨運專票規定
(一)簡化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紅字貨運專票流程:一般納稅人提供鐵路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后,因開票有誤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票的,如同時符合“1、實際受票方拒收或者承運人尚未將貨運專票交付實際受票方;2、發票聯次齊全,實際受票方未認證發票”這兩個條件,可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直接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票。需提示的是:開具紅字貨運專票時應將對應的藍字發票代碼、號碼打印在發票備注欄中。
上述情形之外的一般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9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流程開具紅字貨運專票,并將《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編號打印在發票備注欄中,需提示的是:不需打印對應的藍字發票代碼、號碼。
(二)為減輕鐵路運輸企業開票負擔,公告明確其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貨運專票“運輸貨物信息”欄中。
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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