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我省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改革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順利使用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廣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發票和稅控開票系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有關規定,對我省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發票等問題進行明確,以滿足試點納稅人發票管理的需要。
二、適用范圍
自2016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均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進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即原“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明確了起征點以下試點納稅人使用廣東電子稅務局中的電子(網絡)發票系統開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三)明確了試點納稅人如何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購買稅控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和每年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問題;明確了試點納稅人辦理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發行、發票領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發票管理以及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時,納稅人如何處理等級問題。
(四)明確了自2016年5月1日起,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及新辦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已使用新系統的納稅人在2016年8月1日也應完成開票軟件升級。
(五)明確了自2016年5月1日起,我省納稅信用B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工作。以及明確了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2016年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
(六)公告附件分別為《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票使用對照表》和主管國稅機關通知起征點以上試點納稅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到稅控服務單位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需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發票系新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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