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稅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生產和銷售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初級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等產品和貨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包括舊貨);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除此之外,還明確了以下政策:
⑴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②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來水。
⑥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⑵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①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②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③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同時還規定:原與上述規定有關的財稅字(94)004號、(94)財稅字第014號、(94)財稅字第026號第九條和第十條、國稅函發[1995]288號附件第十條、國稅發[1998]122號、國稅函[1998]843號、國稅發[2000]37號、財稅[2002]29號、國稅發[2002]56號、財稅[2006]153號)第一條、國稅函[2006]47號、國稅函[2007]599號以及財稅[2008]72號文件同時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9]100號)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對中遠集團的輪船修理業務,恢復征收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麥芽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77號)規定,麥芽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農業產品范圍,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9]97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油氣田企業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產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在勞務發生地設立分(子)公司的,應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在勞務發生地計算繳納增值稅。
需要說明的是:
⑴上述子公司是指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
⑵新疆以外地區在新疆未設立分(子)公司的油氣田企業,在新疆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按5%的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預繳的稅款可在油氣田企業的應納增值稅中抵減。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①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符合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②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③一般納稅人銷售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貨物,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明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3號)規定,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復合膠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請示》(云國稅發[2009]147號)中提到的復合膠是以新鮮橡膠液為主要原料,經過壓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產的橡膠制品,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天然橡膠”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桃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5號)規定,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56號)規定,經審批設立以采集非臨床用的原料血漿并供應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用于生產血液制品的單采血漿站,其銷售人體血液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但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既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也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風險提示:
納稅人一旦選擇其中一種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規定:向其他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所屬資產、負債及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資格的行為,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的整體轉讓企業產權行為。對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等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需要說明的是:
⑴、上述控股公司將受讓獲得的實物資產再投資給其他公司的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⑵、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問題,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發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625號)規定,人發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的農業產品范圍,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收取并網服務費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641號)規定,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并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于提供加工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4、《海關總署關于對部分礦產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調整的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5號公告)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鹽、煤泥等82種礦產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由13%提高到17%。
15、《財政部關于恢復征收硫磺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關稅[2009]35號)和《海關總署關于恢復征收硫磺(稅號:25030000、28020000)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公告》(海關總署2009年第28號公告)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復征收硫磺(稅號:25030000、28020000)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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