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單位3月給重慶開具一份增值稅專票,購貨方3月收到后沒及時查看。4月購貨方認證時,發現該票購貨方稅號有誤,不能認證。購貨方稅務機關重慶沙坪壩區喻培路稅務所認為,購貨方出具拒收證明,退回發票,由我方到稅務機關開據《紅票通知書》,我方市局12366答復,應由重慶稅務機關出《紅票通知書》。請問,3月份我方已正常抄稅報稅,現在票已退回,我方該如何辦?
回復意見:
由購買方還是由銷售方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主要是看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是否進行了認證操作。
如果已經進行認證操作則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156號)第十四條:“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如果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進行認證操作則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第018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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