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貨
——更新時間:2009-02-18 04:59:03 點擊率: 4274
問題: 我單位上個月購入一批建材(已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至今并未認證抵扣)由于我單位對此工程所用建材有特殊的要求,所以經過檢驗這批貨物雖然合格但不符合我單位此工程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于是要求退貨并已運回銷貨方。請問:是否應到稅局開具退貨證明?應該是我單位開具還是銷貨方開具? |
回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由于已開具的專用發票已經跨月。因此,貴公司應將發票進行認證,然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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