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現在根據財稅[2008]170號,銷售舊的固定資產部分要交17%的增值稅,不能開增值稅發票,購買方不是要吃虧了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是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中明確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對于增值稅新規下,不適用簡易征收政策的銷售舊固定資產,如果是按17%計征增值稅,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同時購買方再次轉讓時,也是要按17%稅率計征增值稅的。
所以如果納稅人購買按簡易辦法征收的舊固定資產,因為取得的是普通發票,所以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相應的,再行轉讓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而不適用17%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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