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被盜后應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2007-04-24 07:08:33 點擊率: 3854
用票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保管使用發票,如有違反規定發生丟失、被盜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用票單位或個人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暫停供應發票(最長不超過半年)。
用票單位或個人發生丟失、被盜普通發票的,必須在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上述丟失、被盜的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同時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站上登載“遺失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