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退稅
——更新時間:2009-02-24 04:38:15 點擊率: 416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七條的規定:“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一)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賬和銷售賬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
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進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X加權平均進價X稅率
(二)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賬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并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再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1.銷項金額X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應退稅款=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銷項金額X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應退稅額=銷項金額X稅率
結轉下期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匯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稅率是指計算該項貨物退稅的稅率。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進項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征收率)X退稅率
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增值稅稅額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