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 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 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