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
財稅[2007]5號 |
成文日期:2007-1-24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支持鹽業的發展,經研究,現將鹽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 二、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 三、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四、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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