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快件KJ2報關單申報的進、出境快件,進出境快件運營人向海關提交快件KJ2報關單時,應當申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單位編碼和商品編碼(見附件1);按照快件KJ3報關單申報的進境快件,進境快件運營人向海關提交快件KJ3報關單時,應當申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單位編碼(見附件2)。
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2報關單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3報關單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關附件: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1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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