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6〕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
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據《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2015〕104號文件印發)的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反饋至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24日
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精神,健全稅務稽查隨機抽查機制,統一規范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稅總發〔2015〕104號文件印發)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建立、運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執法檢查人員),是指各級稅務機關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的從事稽查實施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以下簡稱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區,下同)、縣(縣級市、旗,下同)稅務局根據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層級建設和管理的執法檢查人員相關信息庫。
第四條 建立、運用和管理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建設、規范運用、動態管理、公正公開、持續完善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由稽查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建立、運用和管理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二章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的建立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省、市、縣稅務局分別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國家稅務總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人員包括稅務總局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和各省稅務局推薦執法檢查人員,推薦執法檢查人員的數量為本省執法檢查人員總數的1%,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審核確定。各省稅務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人員包括省稅務局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和各市稅務局推薦執法檢查人員,推薦執法檢查人員的數量由各省稅務局自行確定。市、縣稅務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轄區內所有執法檢查人員。
第七條 改革了屬地稽查方式,推行省、市一級稽查模式或者實施稽查集約化管理的地區,相應的市、縣稅務局可不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的推薦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稅收事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敬業愛崗,勤政廉潔,累計從事稅務稽查工作2年以上,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外出辦案等特定工作任務。
(二)工作實績突出,領導和群眾認可度較高,骨干帶頭作用較為明顯,在本單位或者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專業素養,熟練掌握財稅知識,具有較強的檢查辦案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解決復雜問題能力,有一定業務專長,對相關行業有較豐富的實際檢查工作經驗,有辦理重大案件經歷。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備選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1.獲得各類專業資格證書或相應職稱的。
2.獲得市稅務局以上稽查能手、征管能手等榮譽稱號的。
3.省稅務局以上稅務領軍人才或者專業人才庫成員。
4.多次被上級機關抽調參與全國、全省、全市各類案件檢查、業務檢查、重大專項行動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績并受到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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