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規定,現將南沙區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行業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取得的經營所得適用《廣州市南沙區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在南沙區取得經營所得,符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率為0.8%。
特此公告。
附件: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
2020年2月2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國家減稅降費精神,為貫徹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促進南沙區個體和私營經營發展,確保廣大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行業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背景下,釋放改革紅利,增進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決策。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確保核定征收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結合實際情況,我區發布了《公告》,依法確定我區經營所得行業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標準。
二、《公告》的制定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對象
1.在南沙區取得經營所得且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適用《廣州市南沙區個人所得稅行業所得率表》。
2.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適用核定征收率。
(二)下調行業所得率
綜合考慮當前的經濟發展狀況,行業的競爭成本負擔狀況等因素,將除娛樂業外的其他行業的所得率統一調整為6%。
(三)統一各行業核定征收率
自然人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率為0.8%。
(四)代開貨運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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