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出口企業的宣傳與輔導工作,幫助出口企業渡過世界經濟危機的難關。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各地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國家提高出口退稅率政策,不得以計劃不足等原因拖延辦理出口退(免)稅,并研究優化出口退(免)稅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還要求加強出口退(免)稅管理,嚴防出口騙稅發生。
六、簡化出口貨物單證備案管理
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即可,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第二條規定的第一種方式,由出口企業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統一編號,并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進行單證備案的規定。
七、調整出口退稅專項貸款的放貸比例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的通知》(銀發[2009]190號)規定,出口企業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由現行應得退稅額的70%提高到90%,并廢止了貸款比例不得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70%的規定。
八、試點跨境貿易采用人民幣結算
為規避國際貿易結算中美元、歐元匯率變動所帶來的交易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6部委出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上海、廣州等5個城市選擇試點企業對外實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此方式不但可以規避匯率風險、降低經營成本,還為境外貿易伙伴帶來了貿易便利化。但是,試點企業在跨境貿易中用人民幣結算,在充分享受其利好的同時,還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謹慎選擇人民幣結算以防交易風險。
九、加大出口應征稅貨物的核查力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應征稅貨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235號)明確,對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種海關稅則號的出口應征稅貨物進行核查,主要看出口企業是否按規定核算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或計提銷項稅額和繳納增值稅;是否按規定繳納、消費稅,并對以上出口應征稅貨物未繳納稅款的,及時進行追繳。
十、強調上海世博會所需基建物資退稅應進行函調
對2010年上海世博會境外官方參展者申請退稅的列名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第七分局負責發函調查,并依據回函結果辦理退稅。回函地稅務機關應在30日內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回函的,應及時向來函稅務機關說明原因,延期復函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十一、加強對CPU電子產品出口退(免)稅的審核
為了預防不法分子利用CPU騙取出口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文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并部署稅務機關如何具體實施檢查。在5月份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計算機中央處理器(CPU)等電子產品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45號),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在加強該電子產品審核的同時,注重稅收函調協查管理,以此辨別電子產品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真偽,打擊出口騙稅行為。
十二、及時調整海關監管區域稅收政策
1、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區功能拓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45號)新批準設立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等23家保稅物流中心。同時,還將保稅物流功能和開展研發、檢測、維修等業務放入了出口加工區的經營項目范圍。對進入保稅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準予企業按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2、根據出口退稅率調整以及海關商品編碼變更后的實際,適時出臺《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07號)規定,對《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號)列名清單中的118項出口零退稅率產品,如果有上調出口退稅率的,應當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來計算退稅,不再按原規定用征稅率申報辦理退稅。比如:自2009年6月1日起,軋有花紋的熱軋卷材(商品編碼7208100000)的出口退稅率由零上調至9%.在此之前,該產品入區是以17%的征稅率來計算退稅。因此,在調整后它是屬于有退稅率的產品,不應當再按零退稅率產品入區的退稅政策對待。另外,文件還明確對財稅[2008]10號列名清單的產品,如因海關商品編碼發生變更的,但其產品特性描述沒有發生變化并且仍在海關規定列名產品范圍內的,應當按原規定的適用退稅率執行。
十三、明確加工貿易紙質電子化手冊配套稅收政策
為了適應海關加工貿易紙質手冊電子化改革,確保加工貿易企業出口退稅管理的正常運行,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工貿易紙質手冊電子化有關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449號)規定,如果實行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的出口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加工貿易登記備案、核銷業務時,無法提供紙質《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的可提供經海關蓋章確認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稅務機關據此辦理有關加工貿易出口退稅事宜。
十四、完善對外承包工程業務退(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8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凡屬于現有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準退稅范圍,且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賬務處理的,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凡屬于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按現行規定予以征稅;不屬于上述兩類貨物范圍的,如生活用品等,實行免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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