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稅率調整變化
2009年,我國4次調整出口退稅率。1月,出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7號),自1月1日起,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將摩托車、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2月,出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9]14號),自2月1日起將紡織品、服裝等3325項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4%提高到15%。4月,出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輕紡電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9]43號),自4月1日起,將CRT彩電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將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將車輛后視鏡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將鎖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將次氯酸鈣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共計上調了3802項出口商品退稅率。6月,出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9]88號),自6月1日起,將罐頭、果汁等深加工產品由13%提高到15%;將玉米淀粉、酒精由0%提高到5%,將合金鋼異型材、冷軋不銹鋼等由5%提高到9%;將箱包、鞋帽等由13%提高到15%;將部分塑料、陶瓷、玻璃由11%提高到13%;將剪刀等小五金制品由5%、11%分別提高到9%、13%。
截止2009年底,我國現行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應為5%、9%、13%、15%、16%和17%六檔(不含零退稅率),取消了11%和14%兩檔出口退稅率。另外,還一個特殊退稅率,從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購進的貨物出口,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計算辦理退稅。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12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所以,從小規模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應當按3%退稅。如果將出口貨物為零退稅率和3%退稅率并入上述檔次,我國現行出口退稅率應當包括0%(用于取消退稅率)、3%(用于購進小規模企業貨物退稅)、5%、9%、13%、15%、16%、17%八檔。
二、調整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時限
3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08號)文件的下發,是對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有關規定的補充。因為,隨著2009年新增值稅條例的頒布與實施,納稅人增值稅的申報期限發生了變化,其中就包括小規模納稅的申報時限。對此,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調整為,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下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如果無法實現應當在申報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經核準后,可順延一個季度辦理;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完善補充出口退(免)稅相關政策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對外修理修配飛機免抵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4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其計算以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如果企業使用保稅進口的料件,應如實申報所耗用的金額,并在當期計算的“免、抵、退”稅額中扣減。同時,政策還明確企業在申報“免、抵、退”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海關簽發的以修理物品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報關單、對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發票、維修工作單、外匯收入憑證以及其他憑證。此項政策的出臺解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明確了修理修配飛機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對原修理修配退稅政策做了補充;二是明確了保稅進口的料件,可比照進料加工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三是統一了申報退稅所需提供的各類憑證。
(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商務部關于老長貿合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02號)規定,對因以下三類情況發生變化的,準予還按原退稅率執行老合同:一是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由于外方原因,下調價格導致所簽訂合同執行金額不足1億元,或下調價格,但合同執行金額仍在1億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應外商要求,改變包裝物形態,導致合同金額增加的。三是批準合同為母公司簽訂,實際進出口為其子公司的。此政策的調整是針對2008年下半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的不斷擴大,國內企業與外商簽訂的老長貿合同在實際交易中受到了影響。如果國內企業按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執行的話,部分條件將限制企業不能享受按原退稅率退稅。例如,簽訂合同中限定1億元享受政策的金額等。因此,國稅發[2009]102號文件將優惠政策的條件適當進行了放寬。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8號)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凡屬于現有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準退稅范圍,且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賬務處理的,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于此項規定應屬于一個特例將自產與非自產的出口貨物全部并入了“免、抵、退”稅的范圍。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除此之外,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非自產貨物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稅。也就是講,如果屬于非自產的貨物是不可以按“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申報退稅的。但是,對外承包工程在新規定中明確了只要出口貨物屬于退稅的范圍,不在類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是自產與非自產,均可實行“免、抵、退”稅管理。
另外,凡屬于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按現行規定予以征稅;不屬于上述兩類貨物范圍的,如生活用品等,實行免稅辦法。
(四)為了適應海關加工貿易紙質手冊電子化改革,確保加工貿易企業出口退稅管理的正常運行,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工貿易紙質手冊電子化有關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449號)規定,如果實行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的出口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加工貿易登記備案、核銷業務時,無法提供紙質《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的可提供經海關蓋章確認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稅務機關據此辦理有關加工貿易出口退稅事宜。
四、升級出口退稅審核及出口企業退稅申報系統
(一)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將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升級為V8.10版本,生產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升級為V8.0版本、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升級為V10.0版本、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申報系統升級為V2.0版本。本次升級主要調整了出口報關單中海關擴大數據項以及小規模納稅人適應的征收率。
(二)為了及時準確辦理出口退(免)稅,進一步優化退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用電子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2.0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248號)明確,對于出口企業已申報退稅但無信息的,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查詢信息的申請要及時受理,并將查詢結果及時反饋給出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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