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規定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現就《決定》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決定》的必要性
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收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障稅制改革、規范執法、保護相對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為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規范、統一,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需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要求,稅務總局建立了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此次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取得實效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工作。文件清理結束后,統一公布失效廢止的文件目錄及條款,有利于公眾及時了解掌握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變化情況,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決定》公布全文廢止稅務部門規章1件:《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稅收規范性文件23件,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6件。
失效廢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進行清理,例如注冊稅務師執業核準取消,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改為具有行政登記性質的事項,因此廢止《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公布);
二是已過執行時間,不需要繼續執行的文件,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文化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6號)中規定的“享受優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目前已過優惠期限,因此該文件失效;
三是調整對象已經滅失的文件,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45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56號),因調整對象“地質礦產部所屬地勘單位”已經不存在,上述文件失效;
四是與已有的規定重復,例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該文件目前有效的內容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一條內容重復,例如廢止《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十七條,該條款規定的企業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的稅收政策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重復;
五是已有新的規定替代,例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第七條、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四條、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四條,因上述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中有關備案要求的規定不一致。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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