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100%和50%兩檔先征后退優惠政策。
(一)對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與財稅[2006]153號《通知》相比增加了老齡委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并也限制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學生課本。
3、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5、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6、《半月談》(CN11-1271/D)、《半月談內部版》(CN11-1599/D)、《法制日報》(CN11-0080)、《檢察日報》(CN11-0187)、《人民法院報》(CN11-0194)、《中國日報》(CNll-0091)、《中國紀檢監察報》(CN11-0176)、《光明日報》(CN11-0026)、《經濟日報》(CN11-0014)、《農民日報》(CN11-0055)、《人民公安報》(CNl1-0090)、《中國婦女》[CN11-1245/C(英文),CN11-1704/C]、《長安》(CN11-3295/D)、《中國火炬》(CN11-3316/C)、《中國監察》(CN11-2474/D)、國務院僑辦組織編寫的背面印有“本書國務院僑辦推展海外華文教育免費贈送”字樣的華文教材(含多媒體教材)以及新華通訊社的刊號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同時,比財稅[2006]153號《通知》增加了《環球時報》[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二)對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實行增值稅50%先征后退政策:
1、上述享受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制品,包括財稅[2006]153號《通知》列舉的科技圖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技術標準出版物以及少數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2、工業產業、農業、文化藝術、法制公安、科技、教育、新聞出版、信息技術、國際時政、外宣、經濟以及綜合類報紙。而財稅[2006]153號《通知》是列舉的具體報紙名稱,如中國職工技報 CN11-0009、安徽日報—農村版 CN34-0075等,總共列舉了80種報紙。
上述(一)、(二)項中的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的政策的范圍由37家調整到了36家(包括取消和新增加的企業在內)。
三、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的范圍由不包括城市中縣級建制的新華書店,改為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四、取消了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的優惠政策以及對“科技圖書”、“科技報紙”、“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技術標準出版物”及其“指定分類號”的解釋。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生產和銷售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五、取消了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電影制片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以及對報社和出版社根據文章篇幅、作者名氣收取的“版面費”及類似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廣告業征收營業稅政策。但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六、以上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七、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凡在接到《通知》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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