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準確把握《辦法》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方法核定計算。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發布了《關于發布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抽樣測算特征值系數的公告》(粵環發〔2018〕2號,以下簡稱《抽樣測算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辦法》,對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方法、申報要求、施行時間等進行明確。
二、關于納稅人申報
適用《辦法》的納稅人應在《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樣測算方法”一欄中勾選“是”,并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表)》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對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關于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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