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答僅供參考,以正式文件為準)
一、國家支持和促進就業的企業類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凡符合國家有關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可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廣州目前執行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額標準。
二、企業享受就業稅收減免的數額如何確定?
答:1.企業年度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實際工作月份÷12×定額。
2.企業年度所得稅減免稅額確定方法:
國家稅務局根據地方稅務局交換的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減免稅剩余額度等信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企業所得稅減免程序扣減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當年稅收扣減額有剩余可否結轉下年使用?
答:企業按規定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依次扣減,當年扣減不足有余額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四、哪些企業屬于享受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范圍?
答:凡符合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下企業,均可按規定享受有關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 商貿企業;
2. 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
3.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
4. 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五、企業安置哪些人員才可以享受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企業安置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以下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六、哪些企業可向國稅機關申請享受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凡國稅征管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如符合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且年度減免稅總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后有剩余額度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享受所得稅減免。
七、企業如何辦理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所得稅減免?
答:企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1.按規定辦理所得稅減免報備手續
企業需享受所得稅減免的,應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攜帶規定的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按規定辦理所得稅減免報備手續。
2.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享受所得稅的減免
企業按規定辦理所得稅減免報備手續,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后,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自行將減免稅額填入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28行“減免所得稅額”及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38行“其他”,享受所得稅的減免。
八、企業辦理所得稅減免報備需報送的資料包括哪些?
答:企業辦理所得稅減免報備需報送的資料包括:
1.《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3.《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稅務機關審批就業稅收優惠的期限?
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十、企業能否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財稅[2010]84號文規定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十一、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是指什么?
答: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十二、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服務型企業范圍包括那些?
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十三、國家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答:國家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文件包括: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2.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
十四、企業咨詢就業有關稅收優惠的途徑有哪些?
答:企業咨詢支持和促進就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國稅部分)的具體內容及辦理手續,可通過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登陸“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12366.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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