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肉制品生產企業甲公司的生產技術非常先進,將豬、牛等畜禽從設備的一頭趕進去,在設備的另一頭出來的就是一根根包裝精良、美味可口的火腿腸。聽完相聲,笑過之后,筆者卻想到,有時候企業需要將生產過程進行一定的拆分,以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本文以甲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例,分析企業“同一”項目如何才能享受不同的所得稅待遇。
業務拆分 享受優惠
甲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火腿腸等精加工肉制品的生產銷售,下設屠宰廠和肉制品分廠兩個核算單元,每個核算單元都是一個利潤中心,分別獨立核算。其中,屠宰廠負責畜禽的收購、屠宰、分割、冷藏,其生產工藝流程為:畜禽進廠→編號標志→宰前檢驗→過磅入圈→出圈付宰→麻電剝皮→宰后檢驗→分割預冷→白條分割→冷藏儲存→裝箱入庫。肉制品分廠則以屠宰廠分割后的冷鮮肉為原料肉做肉制品精深加工,其生產工藝流程為:原料肉接收→解凍→修整→絞制→斬拌→攪拌→灌裝→煙熏爐工藝→晾制→剪節包裝→二次殺菌冷卻→裝箱入庫。
就甲公司全部生產經營活動來說,唯一的生產經營項目就是肉制品精加工,但可以按照對農產品進行加工的精度和深度,將全部生產環節歸為肉制品初加工和深加工兩個項目。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明的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是指肉類初加工,具體包括:通過對畜禽類動物宰殺、去頭、去蹄、去皮、去內臟、分割、切塊或切片、冷藏或冷凍、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鮮肉、冷藏肉、冷凍肉、絞肉、肉塊、肉片、肉丁。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的農產品初加工項目,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就甲公司整體生產經營項目而言,不能享受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但其生產鏈條的前一階段,即從畜禽進廠直到分割肉的裝箱入庫,屬于《范圍》列明的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農產品初加工項目。出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考慮,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甲公司對其整體生產經營活動劃分為肉制品初加工和肉制品精深加工兩個項目或兩個生產階段,分別歸屬于屠宰廠和肉制品廠兩個相對獨立的核算單元,為“同一”項目享受不同的所得稅待遇打下基礎。
優惠項目的所得須單獨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甲公司要想享受所得稅優惠,必須將肉制品初加工項目“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首先,肉制品初加工項目所得的計算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即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來計算。其價格的確定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調整方法,即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或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確定。
實際經營中,這類企業除了肉制品精加工銷售之外,一般還會將部分初加工的肉制品直接銷售出去。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向肉制品精深生產加工結轉的肉制品初加工項目所得時,其價格可依照直接銷售出去的初加工肉制品的價格確定。
其次,肉制品初加工項目期間費用的合理分攤。除了將發生在肉制品初加工階段的水費、電費、人工費直接歸集之外,還需將屬于屠宰廠和肉質制品廠發生的公共期間費用按照合理的分攤比例進行計算歸集。
“同一”項目享受不同所得稅待遇應用舉例
2010年甲公司全年實現營業收入29億元,假設全部為主營業務收入,營業成本26億元,期間費用1.1億元,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其中,屠宰廠的產成品分割肉按市場價計算應視同實現銷售收入24.3億元(假定全部轉給肉制品分廠使用),營業成本為23億元(其中發生的制造費用為1000萬元),應直接歸屬的期間費用為4000萬元;肉制品分廠耗用的原材料除從屠宰廠轉移過來的分割肉之外,還耗用外購的香料、腸衣等輔助生產原料成本合計3億元,應直接歸屬的期間費用為6000萬元,該肉制品分廠發生的生產成本中的制造費用為4000萬元。屠宰廠和肉制品分廠公共分攤的期間費用按各自發生的制造費用之比確定(已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一)按一個項目核算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所得稅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期間費用)×適用稅率=(290000-260000-11000)×25%=4750(萬元)。
(二)單獨計算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所得時的應納所得稅額
1.屠宰廠應分攤的公共期間費用=公共期間費用×屠宰廠發生的制造費用÷(屠宰廠發生的制造費用+肉制品分廠發生的制造費用)=(11000-4000-6000)×1000÷(1000+4000)=200(萬元)。
2.肉制品分廠應分攤的公共期間費用=公共期間費用×肉制品分廠發生的制造費用÷(屠宰廠發生的制造費用+肉制品分廠發生的制造費用)=(11000-4000-6000)×4000÷(1000+4000)=800(萬元)。
3.屠宰廠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所得額)=屠宰廠內轉銷售收入-屠宰廠營業成本-屠宰廠直接期間費用-屠宰廠應分攤的公共期間費用=243000-230000-4000-200=8800(萬元)。
4.肉制品分廠應納稅所得額=肉制品分廠銷售收入-肉制品分廠營業成本-肉制品分廠直接期間費用-肉制品分廠應分攤的公共期間費用=290000-243000-30000-6000-800=10200(萬元)。
5.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90000-260000-11000-8800)×25%=2550(萬元)。
或者應納所得稅額=肉制品分廠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0200×25%=2550(萬元)。
(三)享受不同所得稅待遇情況下的賬務處理(單位:億元)
1.屠宰廠相關賬務處理
向肉制品廠銷售產品時
借:內部往來——肉制品廠 27.46
貸:主營業務收入 24.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16。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3
貸:產成品 23。
2.肉制品分廠相關賬務處理情況
向屠宰分廠購買原料時
借:原材料 24.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16
貸:內部往來——屠宰分廠 27.46。
3.屠宰廠、肉制品期末將利潤上交總公司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內部往來——上級撥款
主營業務成本
4.總公司期末賬務處理情況
借:主營業務成本
內部往來——撥付所屬資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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