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簡納稅人資料報送,優化稅收環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要求,將廣東省內(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業財務報告改為按季報送,減少小型微利企業需要報送的資料。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
三、主要內容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原按規定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一次性報送本季度三個月的月報、季報財務會計報告的小型微利企業,改為按季度報送季度財務會計報告,同時不再要求企業報送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不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四、實施時間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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