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11月22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作者:佚名
我國現行稅法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按國際慣例做出了相應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⑴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低于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羌{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的方法。其抵扣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對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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