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于發布<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本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共同制定并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20號)。
現根據財稅〔2016〕51號文件,我們對國稅發20號文件規定的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出臺了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明確了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退稅貨物和服務的范圍,退稅憑證資料、程序、申報時間和期限,審核流程等內容。與原辦法(國稅發〔2003〕20號)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擴大了退稅范圍。將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服務也納入增值稅退稅范圍。同時還規定了不適用退還增值稅政策的情形。
(二)統一了退稅方法。將自來水、電、煤氣、熱水、暖氣、自用汽柴油等退稅方法,統一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即所有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按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退稅或按公式計算退稅。
(三)增加了年申報退稅的金額限制。個人購買除車輛外的貨物和服務,每人每年申報退稅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
(四)完善了退稅申報時間和申報期限。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按季度向外交部禮賓司報送退稅憑證和資料申報退稅,報送時間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購買的貨物和服務(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最遲申報時間不得遲于次年1月。
(五)進一步明確了外交部禮賓司的審核內容。辦法規定,外交部禮賓司對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的范圍進行確認,對申報時限及其他內容進行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的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要求。
(六)增加了暫緩辦理退稅的情形。對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申報的貨物與服務超出合理自用范圍或申報憑證真實性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暫緩辦理退稅,并通過外交部禮賓司對其進行問詢。
三、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以發票或客運憑證開具日期為準。國稅發〔2003〕20號文件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6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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