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制訂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引導我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建立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進一步強化出口退(免)稅管理,防范出口騙稅違法行為,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并予以發布。
二、本公告的適用范圍
《指引》適用于出口退(免)稅企業,具體是指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應稅服務提供者。申請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應依據本指引建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其他出口企業可參照本指引建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指引》一共十一條。第一條介紹本指引制定的目的;第二條明確本指引適用范圍;第三條明確建立出口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目標;第四條明確出口企業可參照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情況、風險特征和已有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構建相應的出口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以及完善的出口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包括的具體內容;第五條至第八條細化出口企業內部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自評標準及方法、專職機構與專職風險管理人員的內容;第九條明確申請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應依據本指引建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其他出口企業可參照本指引建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第十條明確本指引作為稅務機關評價出口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參照;第十一條明確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指引》附件為出口退(免)稅業務關鍵流程及風險控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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