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有效地規范了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保全了卷煙消費稅稅基。為進一步規范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工作,明確《辦法》有關規定具體執行時限,細化工作流程,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是,對于未按照《辦法》規定報送信息資料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公告明確規定,卷煙生產企業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按照已核定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滿1年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卷煙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納稅人申請的15日內,將申請調整卷煙計稅價格文件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在接到文件后30日內,根據當期已采集的該牌號規格卷煙批發環節連續6個月的銷售價格,調整并發布卷煙計稅價格。
二是,對于因卷煙批發企業申報《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中銷售價格信息錯誤,造成納稅人對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公告明確規定,納稅人可自計稅價格執行之日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后,應對納稅人卷煙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并對該牌號規格卷煙自正式投產以來的銷售價格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對于確需調整計稅價格的,應在收到納稅人申請后25日內,將申請調整卷煙計稅價格的建議文件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該牌號規格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采集期為已核定計稅價格執行之日起連續6個月,采集期滿后調整并發布卷煙計稅價格。
三是,對于納稅人套用其他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造成少繳消費稅稅款的,公告明確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調整納稅人應納稅收入時,應按照采集的該牌號、規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適用最低檔批發毛利率確定計稅價格,追繳納稅人少繳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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