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統一規范稅收行政行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統一行政裁量權基準,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便利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制定《公告》。
二、主要內容
《公告》內容包括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應提供資料、核準期限及執行期限等,納稅人符合規定情形即可申請困難減免稅。與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6、7號公告內容差異:一是明確了重大損失、嚴重虧損的判定標準及因政府規劃等特殊原因導致不動產權人不能使用土地的期限。二是明確了申請困難減免稅需提供的資料。三是明確了稅務機關核準期限。
三、《公告》中的直接經濟損失、資產總額、收入總額、虧損金額定義
直接經濟損失指納稅人直接經濟損失金額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補償和補助后的金額。資產總額指納稅人“A000000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103欄“資產總額”的金額。收入總額指納稅人“A101010 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行“一、營業收入”或“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第1行“一、收入總額”的金額。虧損額指納稅人“A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第10行“二、營業利潤”或“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第11行“三、利潤總額”的金額,如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提供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按照第8行“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確定納稅人是否存在虧損。虧損額為當年發生的經營性虧損,不包括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金額。
四、執行期限
《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申請減免稅款所屬期為2023年1月1日前的,按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6號、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7號公告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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