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規范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發揮注冊會計師行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財政部會計司會同有關單位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2005年頒布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5年6月26日前反饋我部會計司(同時提交電子件)。
征求意見稿全文、附表和修訂說明可在財政部網站下載。財政部的下載地址為:http://kjs.mof.gov.cn/。
聯系人:韓冰 邱穎
聯系電話:010-68552934 010-68552535
電子郵箱:hanbing@mof.gov.cn
qiuying@mof.gov.cn
附件:
1.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2.關于就《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5年5月26日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會計師事務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依照本辦法規定審批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循執業規范。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
第二章 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申請設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 設立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協議;
(三)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八條 設立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名以上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
(二)有35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
(三)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協議;
(四)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五)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一名合伙人或者數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東;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有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股東擔任。
第十條 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二)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公開譴責;
(三)有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或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前后累計10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最近連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四)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在境內有固定住所,且已在境內連續居留滿5年,其中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
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首席合伙人還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不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但具有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法定執業資格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內部管理職責或從事咨詢業務的合伙人。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為上市公司(含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下同)、債券公開交易公司、證券經營機構和金融企業提供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
上市公司、債券公開交易公司、證券經營機構、金融企業的控股股東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該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服務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首席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二)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三)在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履行最高管理職責;
(四)具有中國國籍。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中具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經營管理決策中的表決權不得低于51%。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