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交運〔2015〕650號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15年5月21日以粵交運〔2015〕650號發布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動態監管,推進教練員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引導教練員安全生產、依法從業、誠實守信、優質服務,參照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的教練員的誠信評價,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誠信評價,是指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在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遵紀守法和教學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并定期發布結果。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本辦法教練員誠信評價信息之一。
第四條 教練員誠信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教練員誠信評價工作。
省道路運輸管理局負責具體實施全省教練員誠信評價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教練員誠信評價工作。
本辦法所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誠信評價工作,可以由符合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誠信評價信息
第六條 教練員誠信評價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隱患、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情況;
(二)遵紀守法情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等有關情況;
(三)服務質量情況: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服務質量事件和有責投訴等有關情況。
第七條 教練員誠信信息應從以下途經獲取:
(一)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與教練員誠信有關的信息;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
(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計時系統所記錄與教練員誠信有關的信息;
(四)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收集的符合本辦法評價指標的群眾有效投訴信息;
(五)新聞媒體曝光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信息;
(六)學員滿意度等評價信息;
(七)駕培機構所提供有效的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情況及結果信息;
(八)其他部門提供的教練員相關誠信信息。
第八條 省道路運輸管理局負責建設和管理全省統一的誠信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誠信管理系統”)和誠信信息服務公共平臺(以下簡稱“誠信服務平臺”)。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教練員誠信信息的采集、錄入等相關工作。
駕培機構負責通過誠信管理系統更新本機構教練員的錄用、辭退、調離等從業信息,并根據有關規定上報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等信息。
第九條 教練員誠信信息采集應當體現公平、公正原則,保證信息真實、客觀。教練員誠信信息錄入應確保全面、準確、及時,一經錄入不得擅自修改或調整。
第十條 誠信管理系統在教練員電子從業檔案中設立個人誠信檔案,主要內容包括教練員誠信信息的佐證材料、誠信教育合格證明和教練員的歷次誠信等級等。
第十一條 教練員誠信評價每年進行一次,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末在誠信服務平臺上公示本轄區內教練員的誠信計分情況,公示期15天。
當事教練員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當事教練員提出申辯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教練員的陳述、申辯意見及佐證材料進行全面核查并報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審。當事教練員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由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在誠信管理系統中進行更正。
第十二條 教練員誠信評價結果應在評價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由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在誠信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誠信評價等級
第十三條 教練員誠信評價實行計分制,滿分為20分,一個評價周期屆滿,經評定誠信等級后,該評價周期內的計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
根據教練員違反誠信評價指標的情況,一次計分的分值分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種。
教練員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兩個以上誠信評價指標的,計分時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誠信評價指標的具體內容及計分分值標準詳見附件。
第十四條 教練員誠信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具體標準如下:
(一)教練員具備以下條件的,誠信等級為AAA級:
1.上一評價周期的誠信等級為AA級及以上;
2.評價周期內累計計分分值為0分。
(二)教練員具備以下條件的,誠信等級為AA級:
1.未達到AAA級的評價條件;
2.上一評價周期的誠信等級為A級及以上;
3.評價周期內累計計分分值未達到10分。
(三)教練員具備以下條件的,誠信等級為A級:
1.未達到AA級的評價條件;
2.評價周期內累計計分分值未達到20分。
(四)教練員評價周期內累計計分有20分及以上記錄的,誠信等級為B級。
第十五條 首次參加誠信評價或未備案登記服務單位信息的教練員,在評價周期內累計計分分值未達到20分的將被統一認定為A級,20分及以上的為B級。
第四章 誠信評價管理
第十六條 在評價周期內累計計分達20分的教練員,應在誠信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60日內,接受不少于18個學時的專項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教練員服務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教練員提供的專項繼續教育合格證明進行審核,并由省道路運輸管理局對該教練員的誠信計分予以清除。
第十八條 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并通過誠信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一)在評價周期內累計計分達到20分,且次年未按照規定參加專項繼續教育的;
(二)在評價周期內累計有兩次以上計分達到20分的;
(三)連續兩個評價周期誠信等級均為B級的;
(四)駕駛類從業資格被吊銷或者撤銷的。
黑名單的有效期為兩年,教練員在有效期屆滿且不再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時將從黑名單中退出。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眾提供不涉及私隱的教練員誠信信息查詢、打印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條 駕培機構應加強所屬教練員的誠信教育和管理,及時掌握本機構所屬教練員的誠信評價結果,并作為培訓、辭退、調整工資待遇、調整崗位和獎勵的重要依據。
駕培機構應加強誠信等級為B級的教練員的教育管理力度,必要時調離教學崗位。
第二十一條 駕培機構在一個年度內,所屬教練員累計有30%以上誠信等級為B級的,由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
駕培機構連續兩個年度,所屬教練員均累計有30%以上誠信等級為B級的,由省交通運輸廳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誠信評價工作,嚴格遵守本辦法,認真、細致、規范地開展工作。如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施行后,廣東省交通運輸廳以往印發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誠信評價指標及分值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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