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網絡支付業務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自律審查機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組織實施。自律規范應包括支付機構與客戶簽訂協議的范本,明確協議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還應包括支付機構披露有關信息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格式。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建立信用承諾制度,要求支付機構以標準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法合規開展網絡支付業務、保障客戶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如違法違規將自愿接受約束和處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建立客戶實名制管理、支付賬戶開立與使用、差錯爭議和糾紛投訴處理、風險準備金和交易賠付、年度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支付賬戶功能與限額管理、客戶支付指令驗證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監測系統等風險控制機制的,未按規定對支付業務采取有效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提示或者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信息的。
第五十三條 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嚴重后果,擾亂支付清算市場秩序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符合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系統設施有關要求的;
(二)不符合國家、金融行業標準和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無有效認證證書的;
(三)為非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發現客戶疑似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采取客戶支付指令驗證措施的;
(五)未真實、完整、準確反映網絡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規定處理客戶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造成信息泄露隱患或者導致信息泄露的;
(七)妨礙客戶自主選擇支付服務提供主體或資金收付方式的。
第五十四條 支付機構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單位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組織。
個人客戶,是指接受支付機構支付服務的自然人。
客戶本人,是指客戶本單位(單位客戶)或者本人(個人客戶)。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從事網絡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有關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