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74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為此我局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的附件,即《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目錄予以發布。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的附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實施機關 | 是否屬于即辦類事項 | 審批 | 設定依據 | 共同審批部門 | 審批對象 | 備注 |
編碼 | 類別 | ||||||||
24001 | 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 無 |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 否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 無 | 印制企業 | |
《中 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第8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 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 |||||||||
24002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無 |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 否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第2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 無 | 納稅人 | |
24003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無 | 主管稅務機關 | 否 | 行政許可 | 《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 報。”第3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 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 無 | 納稅人 | |
24004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無 | 主管稅務機關 | 否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 無 | 納稅人 | |
24005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無 | 主管稅務機關 | 否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實施機關:區縣稅務機關。 | 無 | 納稅人 | |
24006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無 | 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終審 | 否 | 行政許可 | 《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 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 無 | 納稅人 | |
24007 |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 無 | 主管稅務機關 | 否 | 行政許可 | 《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1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 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 地為納稅地點。” | 無 | 非居民企業 | |
《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7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 審核批準。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 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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