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強化銀行內部管理
(一)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處理渠道制定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細化個人銀行賬戶開立處理流程;加強對臨柜人員、自助機具客服人員的培訓和指導,要求客服人員通過詢問開戶申請人個人基本信息等方式,嚴格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保障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重點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開立假名銀行賬戶。
(二)銀行應根據存款人風險等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等因素,對存款人辦理的非柜面業務進行限額管理:
1.按照與存款人的約定,設置存款人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的非同名銀行賬戶轉賬、消費和繳費支付業務的限額。
2.對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銀行賬戶之間、存款人銀行賬戶向本人同名支付賬戶的轉賬業務,存款人采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銀行不得設置限額,存款人有設置限額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其他要素驗證支付指令的,銀行應按照與存款人的約定設置限額。
3.銀行應根據存款人風險等級、日常交易行為、資產狀況等因素,在存款人設定的交易限額內確定交易風險提示額度,并對交易風險提示額度進行動態管理。
對于超過交易風險提示額度的大額交易、短時高頻和短時跨地區等疑似風險交易,銀行應及時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風險。交易風險提示方式由銀行與存款人協商確定,具體包括交易前電話確認、賬戶余額實時提醒等。
(三)本通知發布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納入Ⅰ類戶管理;試點開立的其他個人銀行賬戶,納入Ⅱ類戶管理。銀行應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對通過自助機具、電子渠道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的核實。
(四)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內控水平,合理確定存款人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數量,避免無序競爭和盲目開戶,不得單純以開戶數量作為內部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投訴評估機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戶投訴率而放松業務審核,切實保障銀行賬戶實名制貫徹落實。
五、進一步改進銀行賬戶服務
(一)銀行應積極利用新技術創新支付服務產品,不斷改進賬戶服務,滿足存款人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支付服務需求。
(二)銀行應針對不同的業務處理渠道,制定差異化的收費策略,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費的支付結算服務。銀行可自行確定或調整免費轉賬限額,并向社會公告。
鼓勵銀行對存款人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辦理的一定金額以下的轉賬匯款業務免收手續費。實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費的銀行須將具體方案報送人民銀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對于未報告的銀行和未實行免收費的業務,人民銀行將不再對其通過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辦理的相應業務免費。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三)鼓勵銀行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通過計提支付風險基金、購買商業保險等方式,鎖定存款人支付風險,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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