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加發〔20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發展改革委、民(宗)委(廳、局)、民政廳(局)、林業廳(局)、扶貧辦: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國辦發〔2015〕47號)決策部署,積極發揮農民工等返鄉人員在創業創新中的生力軍作用,促進農業提質增效、農民增收致富、農村繁榮穩定和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民政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扶貧辦決定聯合實施開發農業農村資源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行動計劃?,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把握推進返鄉創業行動的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促進返鄉人員創業、帶動農民就業增收為目標,圍繞縣域經濟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落實扶持政策、開發創業項目、搭建創業平臺、培育創業人員、構建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返鄉農民工、中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人員,開發農業農村各類資源要素,創辦領辦市場主體,發展農村一二三產業,以產業促創業、創業促增收、創新促發展,使其成為創業興業、致富一方的新型職業農民,為推進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計劃從2015年11月開始,分三個階段推進。動員部署階段(2015年11至12月)。各地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積極發動,部署落實。全面實施階段(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認真組織實施,探索載體模式,強化政策支持,抓好任務落實。深入推進階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加強督促檢查,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分析存在問題,不斷完善政策和工作機制,將返鄉創業行動引向深入。
二、認真落實返鄉創業扶持政策
(一)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通過各類媒體和制作政策明白卡等形式宣傳現有政策,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大力推動落實以下政策:在相應政策執行時間范圍內,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財稅〔2014〕71號);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99號、財稅〔2015〕34號);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14〕78號);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財稅〔2014〕122號)。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稅〔2014〕122號)。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范圍由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擴大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財稅〔2015〕77號)。失業保險率降至2%(人社部發〔2015〕24號)。繼續落實好財稅〔2014〕42號等文件中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建立和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從嚴審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切實規范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堅決查處各種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國辦發〔2014〕30號)。為采用眾創、眾包、眾扶、眾籌模式的小微企業免費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咨詢、檢驗監測認證等服務(國發〔2015〕53號)。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絡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國發〔2015〕24號)。執行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的企業登記制度(國辦發〔2015〕50號)。
(二)落實農業農村產業扶持政策。享受現行強農惠農富農及“三農”金融支持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正在實施的農產品初加工設施補助政策、農業技術示范與推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休閑農業示范創建等要向返鄉創業創新群體重點傾斜。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人員按程序申請有關支農資金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社建設農產品加工倉儲冷鏈物流設施,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農民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實施現代青年農場主計劃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計劃。農民創業享受與其他創業者相同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創業可按規定享受政府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優惠政策(發改西部〔2011〕854號)。符合《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享受13%的增值稅優惠,符合先行試點的(財稅〔2012〕38號),執行納稅人再銷售貨物時的適用稅率。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包括部分農產品初加工項目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財稅〔2011〕26號)。閑置宅基地整理結余的建設用地可用于休閑農業,鼓勵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展休閑農業(農加發〔2015〕5號)。發揮沙產業優勢和農牧民積極性,支持沙區建立合作社、協會,努力擴大農牧民就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認真落實稅收、保險等相關優惠政策。
(三)加強新政策創設。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加強調研論證,抓緊出臺落實各項創業扶持政策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制定更優惠的支持政策,推動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和項目更多地惠及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針對農民工等返鄉人員特點和創業中存在的突出困難,在財政、稅收、金融、保險、投資、用地用電用水等政策方面爭取新的突破。探索利用財政資金撬動引導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工商資本支持返鄉創業。
三、鼓勵開發返鄉創業項目
(一)打造區域特色經濟帶動返鄉創業。統籌發展縣域特色經濟、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特色農業項目,圍繞區域特色經濟創業興業。引導農民工等返鄉人員融入區域專業市場、產業示范帶、塊狀經濟和產業集群,學習借鑒先進的產業組織形式、經營管理方式,順應消費結構、產業升級的市場需求創業創新。鼓勵有條件的創業服務企業、行業協會、教育培訓機構、群團組織等針對返鄉創業人員特點開發一批創業項目,推薦給返鄉創業人員采用。鼓勵知名鄉鎮企業和農林龍頭企業在延長產業鏈價值鏈過程中帶動返鄉創業。
(二)拓展農業功能帶動返鄉創業。鼓勵返鄉創業人員以農耕文化為魂、以美麗田園為韻、以生態農業為基、以創新創造為徑、以古樸村落為形,充分開發鄉村、鄉土、鄉韻潛在價值,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依托農業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發展農(林、牧、漁)家樂、森林人家、森林旅游等,在農區變景區、田園變公園、民房變客房、青山變金山、產品變商品中創業興業。
(三)壯大民族地區產業帶動返鄉創業。以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為載體,積極加大投入,改善特色村鎮人居環境,大力發展民族風情旅游業和特色種養業,保護和改造民族特色民居,保護與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傳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民族村鎮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注入生機和活力,帶動民族地區返鄉人員創業創新增收致富。
(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返鄉創業。鼓勵返鄉人員創辦領辦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龍頭企業、林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設施農業、規模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林、牧、漁)業、林下經濟、農產品流通、農業電子商務、農技推廣、農資配送、農業信息服務等領域創業興業。引導返鄉創業人員合作建立營銷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場風險,通過發展股份合作制、合作制、股份制等組織形式,形成產權清晰、利益直接、風險共擔、機制靈活的經營主體。
(五)發展林下經濟帶動返鄉創業。結合當地森林資源情況,在保護好生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下空間,培育適合當地發展的林下經濟品種,大力推進林下經濟發展,扶持返鄉人員在不斷創新中創業。引導返鄉創業人員樹立生態保護責任意識,鼓勵利用新技術、新工藝開展林產品精深加工和副產品開發,促進循環發展和綜合利用。
(六)支持農村社區服務業帶動返鄉創業。健全農村社區服務網絡,擴大農村社區公共服務供給,引導返鄉人員到農村社區工作。完善農村社區商業網點和物流布局,重點發展農村居民急需的購物、餐飲、家政、物流、快遞派送和再生資源回收等服務項目。積極發展農村社區生產服務,拓展返鄉人員就業創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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