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變更和注銷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中評協網站辦理變更登記。其中:
(一) 姓名或者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交有關公安機關的證明材料,由地方協會審核并報中評協確認后進行變更;
(二) 資產評估師變更登記類別的,應當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交相關工作證明材料,由地方協會審核并報中評協確認后進行變更;
(三) 資產評估師變更工作單位的,應當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地方協會審核并報中評協確認后進行變更。
地方協會受理上述變更事項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變更審核,并報中評協確認。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協會報中評協注銷登記: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自愿申請注銷登記;
(三)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 中評協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誠信檔案
第十三條 中評協為資產評估師建立誠信檔案,誠信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良好行為記錄
1.受到行業協會執業質量、行業貢獻等表彰、獎勵情況;
2.受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社會組織表彰、獎勵情況;
3.當選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在政府、社會組織中任職情況;
4.熱心公益事業情況;
5.其他良好行為。
(二) 提示信息記錄
1.被行業協會發關注函或者談話提醒等非自律懲戒情況;
2.被政府部門發關注函或者談話提醒等非行政處罰情況。
(三) 不良行為記錄
1.受到行業協會自律懲戒情況;
2.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情況;
3.其他不良行為。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師出現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填寫誠信信息申報表(附件2),通過中評協網站進行申報,并對所申報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地方協會及時搜集資產評估師的有關誠信信息,對搜集的和資產評估師提交的誠信信息進行核查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章 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實行定期檢查。評估機構人員應當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協會組織的年檢。非評估機構人員應當接受由所在地地方協會組織的抽查。
定期檢查工作由中評協監督、指導,地方協會具體負責,中評協可以根據需要對地方協會的定期檢查工作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是否存在違反資產評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情況;
(三) 是否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四) 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五) 是否按規定報送本人誠信信息;
(六) 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在資產評估機構工作的條件;
(七) 是否加入行業協會。
抽查的主要內容和時間由中評協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交年檢材料,可以與中評協執業會員年檢材料合并提交。地方協會對評估機構人員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對符合各項規定的,予以通過年檢;
(二) 對違反有關規定但不符合取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條件的,暫緩通過年檢,并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完成改正的予以通過年檢,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過年檢。因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在資產評估機構工作條件而不予通過年檢的,應當變更其登記類別;
(三) 對違反有關規定,符合取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條件的,不予通過年檢。
第十九條 對未按要求接受定期檢查的資產評估師,地方協會在檢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個月內,向社會予以公告并限期報送,限期內仍未提交相關信息的,不予通過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地方協會在定期檢查工作結束后,將檢查情況報中評協確認,并通過中評協網站或者其他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懲戒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協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 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二) 未按有關制度報送或者更新誠信信息。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協會報中評協或者由中評協直接取消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情節嚴重的,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一) 在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 在資產評估相關工作中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的;
(三) 未通過定期檢查的;
(四) 發生第二十一條情形又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條 中評協或者地方協會的工作人員在登記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師(珠寶)職業資格證書登記由中評協直接辦理。
第二十五條 持有原《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人員視同本辦法所稱經登記的資產評估師,原《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繼續有效一年,視同本辦法所述登記卡;原通過考試或者認定但未注冊人員可以按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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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表.docx
2:資產評估師誠信信息申報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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