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2.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法律實踐等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和經驗的法學專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律師;
4.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受聘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還應當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5.聘任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外聘法律顧問應當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被聘為法律顧問的,由聘任機關發放聘書。
(十)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1.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見;
2.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3.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4.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權利。
(十一)外聘法律顧問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期間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4.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任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5.與聘任機關約定的其他義務。
(十二)市、縣、鄉同級黨委和政府可以聯合外聘法律顧問,為黨政機關提供服務;黨委和政府可以分別統一外聘法律顧問,為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供服務。
(十三)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本意見設立公職律師。公職律師是依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黨政機關公職人員。
(十四)公職律師履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五)公職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十六)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屬于外聘法律顧問的,予以解聘,并記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個人誠信檔案,通報律師協會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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